資料回報/異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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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私立虹橋幼兒園
(裁罰:2025/09/25・第31條第2項-載運人數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載運人數未符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第4款(111/6/29修正公布) 第31條第3項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未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