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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善茹未立案托嬰中心//吳善茹

縣市台南市
裁罰對象 吳善茹未立案托嬰中心//吳善茹 (機構)
裁罰日期2023/03/30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項
發文字號南市社文字第112044367號 (AI 由公文辨識,以官方 PDF 為準)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未立案辦理兒少福利機構
事實摘要未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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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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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南市社文字第112044367號
附件:無

主旨:吳善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保全條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法公佈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保全條法第82條第1項前段及第105條第1項。
公告事項:吳善茹於112年2月13日本市北區開元路338巷8號10樓,未有本局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可違規辦理未登記集資中心業務收費,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保量條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保全條法第105條第1項公佈其姓名。

社會局長 吳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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