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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漢卿//林漢卿

縣市台中市
裁罰對象 林漢卿//林漢卿 (機構)
裁罰日期2016/12/06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項
發文字號中市社衛字第10501105181號 (AI 由公文辨識,以官方 PDF 為準)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未立案辦理兒少福利機構
事實摘要未經設立許可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托嬰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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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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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                                     機 密:
發文字次:中市社衛字                   密件清查: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衛字第10501105181號
附件:件

主旨:公告李漢卿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05條
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未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於本市北屯區河北
路二段33號,違規收托嬰幼兒,經本府於105年11月
30日查獲落實,違反上開規定。

局長 彭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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