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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冠伶

縣市桃園市
裁罰對象 潘冠伶 (行為人)
裁罰日期2026/08/18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 其他對待或利用兒少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事實摘要受處分人任職托嬰中心期間對數名兒少有身體不當對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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