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來自衛福部社家署兒少裁罰專區, 對象為兒少福利機構或行為人個人,與本站幼兒園資料無任何關聯,請勿對應或推論。本站僅客觀轉述政府公開資料,詳情以官方為準。

藍文志

縣市桃園市
裁罰對象 藍文志 (行為人)
裁罰日期2026/09/14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 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
事實摘要於公共場所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

官方詳情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