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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托嬰中心//宋怡君

縣市台南市
裁罰對象 未立案托嬰中心//宋怡君 (機構)
裁罰日期2025/11/10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項
發文字號南市社字第114127382號 (AI 由公文辨識,以官方 PDF 為準)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未立案辦理兒少福利機構
事實摘要未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即收費收托照顧8名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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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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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經查本件: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南市社字第114127382號
附件:無

主旨:本市宋民治君遵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第105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宋民治君未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即於本市宋永康區後埔一街36巷6號收費,應遵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刊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公告姓名。

局長郭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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