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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冠廷

縣市桃園市
裁罰對象 余冠廷 (行為人)
裁罰日期2025/07/18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 其他對待或利用兒少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事實摘要113年4月22日與學生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余員先行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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