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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托嬰中心//王姿穎
| 縣市 | 台南市 |
|---|---|
| 裁罰對象 | 未立案托嬰中心//王姿穎 (機構) |
| 裁罰日期 | 2025/04/23 |
| 裁罰依據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項 |
| 發文字號 | 衛字號第141474983號 (AI 由公文辨識,以官方 PDF 為準) |
| 違法條文/事由 | 違反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未立案辦理兒少福利機構 |
| 事實摘要 | 未申請設立許可而即收費收托照顧6名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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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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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 保存期限: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衛字號第141474983號 附件:無 主旨:本市民王麥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 1項前段規定,依法公佈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 項。 公告事項:市民王麥穎未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即於 本市郵區仁中正十五路40號收費提供6名兒童,違 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 依該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公佈姓名。 局長郭力文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