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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汝茜

縣市桃園市
裁罰對象 王汝茜 (行為人)
裁罰日期2025/04/02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47條第3項規定 — 未拒絕兒少進入涉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事實摘要場所負責人於114年1月24日未禁止3名未成年進入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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