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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采琳

縣市桃園市
裁罰對象 陳采琳 (行為人)
裁罰日期2026/04/08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 其他對待或利用兒少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事實摘要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對多名兒少為不正當肢體、責罵、責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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