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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遠

縣市台中市
裁罰對象 陳志遠 (行為人)
裁罰日期2024/12/25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 其他對待或利用兒少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事實摘要本市國民小學教師陳志遠於112年間對學生有不當對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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