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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萍

縣市桃園市
裁罰對象 張惠萍 (行為人)
裁罰日期2024/12/19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虐待兒少身心
事實摘要托育期間致幼童硬腦膜下血腫、腦水腫、視網膜出血及瘀青等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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