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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啟文

縣市桃園市
裁罰對象 連啟文 (行為人)
裁罰日期2026/03/27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 其他對待或利用兒少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事實摘要持手機偷拍未滿12歲之兒少如廁過程且拍攝其裸露之下體及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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