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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胡容甄

縣市彰化縣
裁罰對象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胡容甄 (機構)
裁罰日期2024/03/04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項
發文字號府(彰)005-2字第1120936174A號 (AI 由公文辨識,以官方 PDF 為準)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未立案辦理兒少福利機構
事實摘要受處分人未經設立許可,收托嬰幼兒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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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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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
查條件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彰)005-2字第1120936174A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奇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規定。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要約:公告楊奇宏應未申請設立可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二、處分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規定」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許可後,其許可對象仍可於處分前申請變更。若未應於設立可才起算一個月內辦理相關團法人登記。」
「依據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
「違反第86條或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當地主管機關通知處分。兒童機構後仍遭撤銷廢止後,由當地主管機關通知或處分主管機關通知經處分後,罰鍰壹萬元以上壹十萬元以下裁及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會於其他項章。」

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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