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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托嬰中心//林韋辰

縣市台南市
裁罰對象 未立案托嬰中心//林韋辰 (機構)
裁罰日期2024/01/22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項
發文字號南市社兒字第113070836號 (AI 由公文辨識,以官方 PDF 為準)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未立案辦理兒少福利機構
事實摘要未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即收費收托照顧11名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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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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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南市社兒字第113070836號
同附件:無

主旨:本市市民林彥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法公佈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及第105條第1項。
公告事項:市民林彥長本月承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即於本市新營區新沂道路244號收費取照單11名兒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公佈姓名。

局長 盧嘉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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