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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莉喬//黃莉喬

縣市台南市
裁罰對象 黃莉喬//黃莉喬 (機構)
裁罰日期2023/11/28
裁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第1項
發文字號南市社必字第112150827號 (AI 由公文辨識,以官方 PDF 為準)
違法條文/事由 違反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未立案辦理兒少福利機構
事實摘要未申請兒少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即收費收托7名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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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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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南市社必字第112150827號
附件:無

主旨:本市市民黃莉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及第105條第1項。
公告事項:市民黃莉喬未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即於本市佳埕區佳安中一路22號收託帳輛7戶兒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時一律將基於規定公布姓名。
黃莉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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