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私立葳林幼兒園

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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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私立(準公共)
負責人王玲媚 (查同負責人園所)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東興里17鄰中興路211巷38號
電話(03)4798181
核定人數90
幼童專用車未提供/未填報
每月收費(參考)3,750 元
園所官網https://034798181.topschool.tw/Home/Main
核准設立日期1977/09/26
設立許可證號府教幼字第1130060898號
設立許可文號(66)府教國字第96456號
兼辦國小課後照顧
營業狀態營運中
名錄學年度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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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違規 2022/08/10

違規事由(原文):第20條第1項進用未符資格之人員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處分內容(原文):罰鍰:147,750元

罰鍰:147,750 元

政府公布對象:負責人:張進偉

文號:府教幼字第1110220427號 · 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查詢 (逐筆來源連結補登中)

其他違規 2022/08/10

違規事由(原文):第12條第4項教保服務機構違反衛生保健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處分內容(原文):停止招生:2022/10/01~2023/10/01

政府公布對象:負責人:桃園市私立仁愛幼兒園

文號:府教幼字第1110220427號 · 來源: 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查詢 (逐筆來源連結補登中)

收費明細(114 學年)

月均=基本六項(學費/雜費/材料/活動/午餐/點心)學期加總 ÷ 月數;交通、課後延托等選用項另列、不計入月均。 資料整理自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園所填報(經 kiang/ap.ece.moe.edu.tw,CC-BY),實際收費以園方公告為準。

5 歲

學期班別基本項明細(學期額) 基本加總/學期基本月均選用項(不計月均)
上學期 全日班 學費 15,000、雜費 21,096、材料費 1,296、活動費 6,000、午餐費 12,000、點心費 6,000 61,392 10,232 元/月 課後延托費 4,500/學期(月繳)
下學期 全日班 學費 15,000、雜費 21,096、材料費 1,296、活動費 6,000、午餐費 12,000、點心費 6,000 61,392 10,232 元/月 課後延托費 4,500/學期(月繳)

4 歲

學期班別基本項明細(學期額) 基本加總/學期基本月均選用項(不計月均)
上學期 全日班 學費 15,000、雜費 24,192、材料費 3,000、活動費 1,200、午餐費 12,000、點心費 6,000 61,392 10,232 元/月 課後延托費 4,500/學期(月繳)
下學期 全日班 學費 15,000、雜費 24,192、材料費 3,000、活動費 1,200、午餐費 12,000、點心費 6,000 61,392 10,232 元/月 課後延托費 4,500/學期(月繳)

3 歲

學期班別基本項明細(學期額) 基本加總/學期基本月均選用項(不計月均)
上學期 全日班 學費 15,000、雜費 24,192、材料費 3,000、活動費 1,200、午餐費 12,000、點心費 6,000 61,392 10,232 元/月 課後延托費 9,240/學期(月繳)
下學期 全日班 學費 15,000、雜費 24,192、材料費 3,000、活動費 1,200、午餐費 12,000、點心費 6,000 61,392 10,232 元/月 課後延托費 9,240/學期(月繳)

2 歲

學期班別基本項明細(學期額) 基本加總/學期基本月均選用項(不計月均)
上學期 全日班 學費 15,000、雜費 38,082、材料費 3,000、活動費 1,200、午餐費 12,000、點心費 6,000 75,282 12,547 元/月 課後延托費 9,240/學期(月繳)
下學期 全日班 學費 15,000、雜費 38,082、材料費 3,000、活動費 1,200、午餐費 12,000、點心費 6,000 75,282 12,547 元/月 課後延托費 9,240/學期(月繳)

歷年基本月均走勢

各學年「基本月均」變化(同年齡跨學期/班別平均)。

幼兒園評鑑

基礎評鑑-全數指標通過 106 學年度・2017/10/12 符合 44・不符合 0・免檢核 3 官方原始報告
類別細項項目檢核情形備註
1.設立與營運 1.1.1 招牌及對外銜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相符。 符合
1.設立與營運 1.2.1 使用地址及樓層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符合
1.設立與營運 1.3.1 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符合 現場招生人數28名;教保服務人員人數為3名。
1.設立與營運 1.4.1 設立許可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符合
1.設立與營運 1.4.2 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符合
2.總務與財務管理 2.1.1 訂有幼兒接送辦法,並告知家長。 符合
2.總務與財務管理 2.2.1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並告知家長。 符合
2.總務與財務管理 2.2.2 各項收費應列有明細,並開立收據,且未逾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數額。 符合
2.總務與財務管理 2.3.1 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符合
2.總務與財務管理 2.4.1 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並留有紀錄。 符合
2.總務與財務管理 2.4.2 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之安全性;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符合
3.教保活動課程 3.1.1 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符合
3.教保活動課程 3.1.2 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符合 角落教學:活動室內有3角落。主題教學:ㄧ學期2主題。
3.教保活動課程 3.1.3 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符合
3.教保活動課程 3.1.4 每日應規劃三十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符合
3.教保活動課程 3.2.1 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並留有紀錄。 符合 留有發展篩檢結果並持續追蹤與協助之紀錄。
3.教保活動課程 3.3.1 活動室之桌面照度應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應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 符合
3.教保活動課程 3.3.2 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並留有紀錄。 符合
3.教保活動課程 3.3.3 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獨立設置,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免檢核
3.教保活動課程 3.4.1 全日班應規劃適宜之午睡時間;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 符合
4.人事管理 4.1.1 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符合
4.人事管理 4.2.1 教職員工均應辦理保險(勞保包括職災或公保、健保),且保費依規定分攤,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符合
4.人事管理 4.3.1 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1.1 有公布每個月餐點表,並告知家長。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1.2 點心與正餐之供應時間,規劃至少間隔二小時。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1.3 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應為不銹鋼或瓷製材質。但幼兒自行攜帶之餐具不在此限。 免檢核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1.4 廚房之出入口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且無損壞。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1.5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留有紀錄。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1.6 經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每三個月至少檢測一次大腸桿菌群,並留有紀錄。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2.1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且未有積水之情形。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2.2 男、女廁應分別設置;若未分別設置,則應有隔間設計。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2.3 每學期應至少測量一次幼兒身高及體重,並留有紀錄。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2.4 有建立幼兒託藥措施,並告知家長。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3.1 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符合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3.2 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登載幼兒園緊急聯絡人資料。 符合
6.安全管理 6.1.1 幼童專用車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所定期限接受定期檢驗,檢驗合格並留有紀錄。 符合
6.安全管理 6.1.2 幼童專用車至少每半年應實施保養,並留有紀錄。 符合
6.安全管理 6.1.3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照,並應配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符合
6.安全管理 6.1.4 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汽車專用滅火器,且在有效期限。 符合
6.安全管理 6.1.5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應於每日上、下午發車前均確實檢查車況,並留有紀錄。 符合
6.安全管理 6.1.6 幼兒上下車時,均應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有紀錄。 符合
6.安全管理 6.1.7 每學期應至少辦理一次幼童專用車逃生演練,並留有紀錄。 符合
6.安全管理 6.2.1 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符合
6.安全管理 6.2.2 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符合
6.安全管理 6.2.3 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手,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免檢核
6.安全管理 6.2.4 戶外遊戲場地面應無障礙物。 符合
6.安全管理 6.2.5 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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